近日,娄星工商分局依法对娄底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在房地产广告发布中使用时间禁用语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处罚款6000元;对其在与消费者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采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9000元。
邵某向娄星工商分局举报,称娄底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涉嫌使用广告禁止用语宣传和购房合同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娄星工商分局对此案立案调查。经查,娄底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一楼盘的开发销售过程中,与邵某等多个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格式合同文本,合同中均存在经营者与消费者权利义务不对等条款。另查明,当事人在该楼盘的宣传资料中有用语,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指称的“禁止在房地产广告发布中使用时间用语”的违法行为,故作出以上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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