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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商家不得以“包装已拆”拒退货

娄底晚报  2015-01-16 09:27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在官网上公布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新《消法》的配套实施法则,《办法》对“7天无理由退货”等争议问题做了详细规定。其中明确,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商品完好”应该如何界定就引发了争议。不少网店店主就以包装袋被拆封为理由拒绝消费者的退货请求。对此,公布的《办法》显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标签:工商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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